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90号建议的答复
代表您好:
您提出的《关于促进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资源食品发展的建议》收悉,经商科技部、国家中医药局,现答复如下: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,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;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,准予许可并公布;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,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。据此,我委制定印发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》《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》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》等规章文件,明确规定了新食品原料的申报、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。
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审查。我委2009年、2014年分别批准杜仲籽油(2009年12号公告)、杜仲雄花(2014年6号公告)作为新食品原料,促进了杜仲产业发展。杜仲叶提取物申报新食品原料需明确具体名称、成分等基本信息。由申请人按照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》,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提出申请,并按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、安全性评价报告、生产工艺、执行的相关标准等安全性材料;经政务大厅受理后,由相应的技术机构按程序组织对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,并出具意见。
我委将按照国务院“放管服”精神,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管理改革,持续简化程序、优化服务。立足法定职责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,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,积极引导杜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。
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
2022年7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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